給付報酬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14號
MLDV,108,補,514,20190507,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14號
原   告 皇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隆森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子量等人間請求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應於本
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972,1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
二、原告應提出委任林澄和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應載明其
  有無民事訴訟法第70條第1 項但書及同條第2 項之特別代理
  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1/1頁


參考資料
皇洲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