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08號
MLDV,108,補,508,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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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08號
原   告 傅宏峰 
訴訟代理人 高仁宏律師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
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6 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被告塗銷苗栗縣○○鄉○○段000 地
號土地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
臺幣(下同)3,270,000 元,而供擔保物價額為4,545,492 元(
計算式:苗栗縣○○鄉○○段000 地號土地面積2164.52 平方公
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100 元=4,545,492 元),是供
擔保物價額高於債權額,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
權額3,270,000 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73元。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有關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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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