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327號
MLDV,108,補,327,201905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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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327號
原   告 廖國瑋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春蓮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7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應將設置於原告所有門牌號碼
  苗栗縣竹南鎮國校前27之2 號建物柱子上之水管拆除,請陳
  報拆除上開水管之費用為何?並提出所憑之相關證據資料(
  例如:估價單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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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