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28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簡智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本院職
權查詢簡智成個人基本資料結果,簡智成業已於原告108 年2 月
19日起訴後之108 年4 月23日死亡,故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繼承人簡智成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
、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以下均同),向簡智成住所地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
棄繼承,並據此補正其全體繼承人之人別資料,具狀聲明承
受訴訟。
二、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
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向該死亡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查詢繼承
人有無拋棄繼承,暨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王筆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佳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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