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簡字第21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蔡興諺
柯艾玉
被 告 陳文雄
被 告 陳尚禮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張宛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原告於民國108 年5 月24日具狀撤回訴 訟,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新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翰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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