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319號
MLDV,108,苗小,319,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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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08年度苗小字第319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馮鏈輝 
被   告 薛如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
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369元,及其中新臺幣40,000元, 自民國93年10月28日起至民國104 年8 月31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20計算、自民國104 年9 月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見本院卷第33頁),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二、原告係輾轉受讓訴外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被告之 債權而為本件請求。本件無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8條第1 項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省略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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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