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陳隆昌
上列上訴人與曹振泉間因108 年度苗小字第247 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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