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小字,108年度,247號
MLDV,108,苗小,247,201905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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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小字第247號
原   告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掌 
訴訟代理人 陳隆昌 

上列上訴人與曹振泉間因108 年度苗小字第247 號侵權行為損害
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1,6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美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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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偉開發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