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勞簡字,108年度,7號
MLDV,108,苗勞簡,7,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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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勞簡字第7號
原   告 張耀鴻 
被   告 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心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且無專屬管轄之規定為限,而該管轄合意, 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26條定有明文;再訴訟之 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 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依據兩造間僱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未 發放之年終獎金、補償性交通補貼等款項,而依被告所提出 之兩造間於民國000 年0 月0 日生效之僱傭契約書,其中第 11條約定:「所有基於或關於本契約書而生之爭議、糾紛或 爭論,其無法經雙方友好地解決時,雙方同意應以新竹地方 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兩造間既有就特定之僱傭契約 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並有以文書約定, 且查無其他專屬管轄之規定,本件訴訟自應依尊重當事人之 意思,以兩造約定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是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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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半導體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