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苗勞簡字,108年度,2號
MLDV,108,苗勞簡,2,201905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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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珮瑩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
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萬8,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
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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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