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苗勞簡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群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龍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珮瑩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不
服本院民國108 年4 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
核上訴人係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故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萬8,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且未提出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向本院繳納裁判費,並
補正上訴理由,逾期未補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柏仲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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