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游景福
上列當事人聲請清算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申惟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文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附表:
一、聲請人戶籍地「苗栗縣○○鎮○○里00鄰○○路00巷00號」 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與聲請人之關係?並提出該房地之 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聲請人之債務人清冊【若無債務人亦請提出,並於其上加註 「無」(原聲請狀所提出者應為聲請人之債權人清冊)】。三、請詳細說明聲請人與最大債權銀行進行「消債條例前置協商 」未能成立之原因?該銀行提供予聲請人之最優惠清償方案 為何(月付金額、期數、利率)?聲請人所能負擔之還款條 件為何?並請提出相關文件資料證明。
四、請說明聲請人尚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 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 年,即自民國106 年5 月21日起 迄今,有無財產變動情事?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據實陳報 (即就上開財產為有償、無償取得、移轉、變更或設定負擔 等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
五、聲請人最近2 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 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 ,應提出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六、聲請人最近1 個月內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正本。
七、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八、聲請人聲請清算前2 年內收入不足必要支出部分,係由何人 資助,應陳報資助者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資助金 額、資助原因、有無提供擔保,並提出證明文件(資金交付 、支領及使用流向之證明)。
九、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補登至 最新)。
十、請說明聲請人是否領有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租金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若有,請說明自何時起開始領取?每 月領取補助項目、金額及領取期限各為何?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 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如未領有任何補助,亦請註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