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8年度,49號
MLDV,108,司聲,49,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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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49號
聲 請 人 徐清志 
相 對 人 詹彎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 項 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 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 明文。又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 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03 條亦有明文。次按原 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前項規定,於當事人 撤回上訴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83條亦規定甚明。是原 告起訴後減縮訴之聲明,視為撤回其訴之一部,該部分之訴 訟繫屬消滅,與未起訴同,法院僅須就未撤回部分於終局判 決時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撤回部分之訴訟費用自應由 原告負擔。而所謂訴訟費用者,包括裁判費及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之費用,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 攝影費、抄錄費、翻譯費、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及其他進 行訴訟之必要費用。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前經本院10 5 年度訴字第552 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 年度上易 字第46號判決確定在案。就關於訴訟費用部分,第一審判決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第二審判決第一審(除確定部分外 )及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業經本院調卷核明無 誤。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已墊付之訴訟費用 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 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 定利率即年息5 %計算之利息。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宜娟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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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級│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
│ 一 │第一審裁判費 │10,020元 │詳備註一 │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4,400元 │單據編號:AB200315│
│ ├─────────┼───────┼─────────┤
│ │複丈費及建物測量費│1,600元 │單據編號:AB200623│
│ ├─────────┼───────┼─────────┤
│ │106 年8 月1 日證人│552元 │ │
│ │日旅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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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審部分合計 │16,572元 │均由聲請人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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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上訴部分 │
│ ├─────────┬───────┬─────────┤
│ │第二審裁判費 │14,205元 │詳備註二 │
│ │ │ │由聲請人墊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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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一、第一審訴訟費用已確定部分: │
│(一)聲請人原起訴請求相對人應將坐落苗栗縣頭屋鄉二岡坪段二岡│
│ 坪小段535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1/5 移轉登│
│ 記予聲請人,嗣於民國106 年6 月26日減縮聲明為:相對人應│
│ 將系爭土地之應有部分3385/22650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此部分│
│ 訴訟標的價額為913,95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265 平│
│ 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2,700 元│
│ 應有部分3385 /22650 =913,9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
│ ,020元,依首開規定,其縮減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
│ 負擔,故第一審應確定之裁判費為10,020元。 │
│(二)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2 號第一審判決聲請人全部敗訴,聲請│
│ 人提起上訴,原聲明:1.原判決廢棄;2.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
│ 所有權應有部分3385/22650移轉登記予聲請人。嗣於107 年11│
│ 月15日第二審準備程序,當庭減縮上訴聲明為:1.原判決關於│
│ 駁回聲請人後開第2 項之訴部分廢棄;2.上開廢棄部分,相對│
│ 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19/2265移轉登記予聲請人。│
│ 故第一審已確定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52,650元【計算式:系│




│ 爭土地面積2,265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 │
│ 元(3385/22650-319/2265)=52,650元】,是第一審訴訟│
│ 費用已確定部分為1,000 元,此部分應由聲請人負擔。 │
│二、第一審未確定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 │
│(一)聲請人於第一審(未確定部分)支出之訴訟費用共計15,572元│
│ 【計算式:(10,020─1000)+4,400 +1,600 +552 =15,5│
│ 72】,此部分訴訟費用應按第二審所判由相對人負擔。 │
│(二)第二審訴訟費用部分:聲請人提起本件上訴,原聲明:1.原判│
│ 決廢棄;2.相對人應將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3385/22650移│
│ 轉登記予聲請人,嗣減縮上訴聲明如前所述,減縮後上訴聲明│
│ 之訴訟標的金額為861,3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面積2,265 │
│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2,700 元應有部分31│
│ 9/2265=861,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205元,依首開│
│ 規定,其撤回上訴部分之訴訟費用應由聲請人自行負擔,故第│
│ 二審應確定之裁判費為14,205元,此部分訴訟費用應按第二審│
│ 所判由相對人負擔。 │
│三、綜上,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所墊付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9,777元【│
│ 計算式:15,572+14,205=29,77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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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