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8年度,272號
MLDV,108,司繼,272,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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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湯雲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湯鎮國於民國108 年2 月12日 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 鄰○○街00號 ,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 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 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又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始得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6條第5 項 亦定有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家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 年2 月12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育有 兩名子女湯皓焜湯皓毅,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姐等情,有 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 本在卷可考。雖被繼承人之子湯皓毅已具狀就被繼承人之遺 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195 號准 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子湯皓焜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已向 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業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181 號裁定准許,是被繼承人之子湯皓焜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則屬次順序之繼承人即聲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 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利可言,故其所為本件拋棄繼承 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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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