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繼字第265號
聲 請 人 劉逸宸
劉思涵
劉思琪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邱陳俤妹於民國108 年2 月18 日死亡,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鄉○○村00鄰○○000 ○0 號,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權,請 准予備查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直系血親卑 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 明文。次按拋棄繼承為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 事事件法第132 條第3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繼承人於108 年2 月18日死亡,被繼承人生前育有 8 名子女邱垂正(96年11月13日死亡)、邱垂義(100 年5 月9 日死亡)、邱菊英(91年9 月15日死亡)、邱招英、邱 桂英、邱瑞雲、邱瑞萍、邱垂皓,聲請人為邱瑞萍之子女等 情,有聲請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被繼承人之除戶 戶籍謄本在卷可考。雖被繼承人之子女邱桂英、邱瑞雲、邱 瑞萍、邱垂皓、孫子女邱恒瑞、邱維定、邱心柔(代位邱垂 正)、邱瀚緯、邱瀚榕(代位邱垂義)、外孫子女廖昱欣、 廖稟洋、廖永祺(代位邱菊英)已具狀就被繼承人之遺產聲 請拋棄繼承權,並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256 號、第25 7 號、第265 號、第204 號准予備查在案,惟被繼承人之女 邱招英就被繼承人之遺產已向本院聲請陳報遺產清冊,業經 本院以108 年度司繼字第285 號裁定准許,是被繼承人之女 邱招英仍係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則屬親等較遠之繼承人即聲 請人之繼承權顯尚未發生無疑。是聲請人自無拋棄繼承之權 利可言,故其等所為本件拋棄繼承之聲請,自有未合,應予
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32 條第3 項、非訟事件法第21條 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書 記 官 簡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