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880號
MLDV,108,司促,2880,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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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88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 務 人 廖仁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下列金額,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壹拾萬陸仟伍佰參拾玖元,及其中壹拾萬壹仟捌佰零貳元自
  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㈡參拾陸萬捌仟陸佰零參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八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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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