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737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葉傳福
債 務 人 李蘭芬
高學新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李蘭芬、高學新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佰伍拾伍萬參
仟伍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
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李蘭芬應向債權人給付肆拾捌萬壹仟陸佰玖拾貳元,
及自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
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
約最高連續收取九期。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