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彭巖傑
債 務 人 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君宇
債 務 人 林文瑞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林文瑞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壹仟參佰伍拾貳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貳佰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㈢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貳佰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㈣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壹佰肆拾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請求之債務人及
標的範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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