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625號
MLDV,108,司促,2625,201905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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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625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彭巖傑 
債 務 人 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君宇 

債 務 人 林文瑞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分別給付下列金額,並連帶賠償程序
  費用新臺幣(下同)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㈠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林文瑞應向債權人
  連帶給付壹仟參佰伍拾貳萬零參佰參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貳佰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三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五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㈢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貳佰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㈣債務人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林君宇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壹佰肆拾萬元,及自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三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四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聲請狀請求之債務人及
  標的範圍,業據債權人更正如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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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九州國際水產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