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529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通霄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徐永森
債 務 人 李羅阿雲
李建章
一、上列債務人李羅阿雲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萬
柒仟零柒拾捌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一
日起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二點
九四四七計算之利息,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三
點二一二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零點二六六七計算
之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零點五三五四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其財產強制執行
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李建章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
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孔秀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