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45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許乾義
債 務 人 張堯軍
張永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玖
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零八年一月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緣債務人張堯軍於民國( 下同) 97年就讀私立中興商
工時,邀同債務人張永昌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
,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新臺幣( 下同) 300,000 元整
,又於100 年就讀育達商業科技大學時,邀同債務人
張永昌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款,就學貸款借據額
度為800,000 元整,又於103 年就讀育達科技大學進
修部時,邀同債務人張永昌為連帶保證人訂立就學貸
款,就學貸款借據額度為800,000 元整,按各學期就
學貸款合併計算實際動用借支198,797 元,約定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學日或退伍日( 105 年08月01
日) 一年後之次日始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期攤還
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逾期利息外,對應付
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息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本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加計違約金。
(二) 詎債務人等自應還日108 年01月01日起,未履約攤還
本息,尚欠154,959 元及請求事項所列之利息、違約
金,迭經催討無果,依約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喪失分期攤還權利,借款視
同全部到期,應全部清償。
(三) 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
等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借據及放出查詢單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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