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2377號
MLDV,108,司促,2377,201905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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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2377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余筱慧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次按「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 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 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非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 得行使其權利」;「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除本 條例別有規定外,對於全體債權人均有效力」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28條、第67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相對人即債務人余筱慧業經本院以97年度消債更字第 166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並由本院以98年度執消債更字第 6 號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故聲請人對相對人之債權僅得依更 生程序行使權利,並應受更生方案內容之拘束,本件聲請人 聲請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謝宛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註: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孔秀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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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