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墊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107年度,64號
MLDV,107,簡上,64,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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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簡上字第64號
上 訴 人 劉新木 

被上訴人  葉啟星葉昇伊之承受訴訟人)

      鍾桂芳葉昇伊之承受訴訟人)

      葉啟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5 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辯論終結後,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宋國鎮
法 官 張新楣
法 官 戴嘉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廖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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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