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家繼訴字,107年度,21號
MLDV,107,家繼訴,21,2019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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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鍾○緹 



被   告 鍾○湧 

      鍾○元 


      鍾○金 


      鍾○鳳 


      鍾○蓁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5 月8 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就被繼承人鍾○禮、鍾○○蘭所遺如附表一所示遺產,應依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予以分割。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被告鍾○元鍾○金鍾○鳳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家 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 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鍾○禮於民國103 年2 月26日死亡 ,有配偶即被繼承人鍾○○蘭及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後鍾 ○○蘭於104 年5 月12日死亡,其自身之財產(即附表一編 號17)及繼承自鍾○禮之部分又由兩造繼承及再轉繼承,應 繼分如附表二所示。又被繼承人鍾○禮、鍾○○蘭死亡時遺 有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並無法律規定不得分割,亦無遺囑 或契約約定不得分割之情形,而兩造無法就遺產分割達成協 議,原告自得依民法第1164條之規定,本於遺產分割請求權



之法律關係,請求分割被繼承人鍾進禮及鍾○○蘭之遺產, 由兩造按應繼分比例分配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二、被告則以:
(一)被告鍾○湧鍾○蓁:對原告之主張沒有意見。(二)被告鍾○元鍾○金鍾○鳳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 庭,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 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 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第1138條所定 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 ,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同一順序之繼 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民法第1138條、第1139 條、第1140條、第1141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繼承人有 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 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 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151條、第1164條亦有明 文。
(二)原告主張被繼承人鍾○禮於103 年2 月26日死亡,遺有如 附表一編號1 至16之遺產,有配偶即被繼承人鍾○○蘭及 子女即兩造為繼承人,後鍾○○蘭於104 年5 月12日死亡 ,死亡時除鍾○禮遺產之應繼分外,尚有如附表一編號17 之財產,是經繼承及再轉繼承後,鍾○禮、鍾○○蘭遺產 之應繼分如附表二所示等情,業據原告提出戶籍謄本、繼 承系統表、財政部中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等為證( 見本院卷一第27、133 頁、卷二第13頁),並有本院依職 權調取之不動產登記謄本附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231 至 281 頁、卷二第33至163 頁),自堪信為真實。(三)按共有物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命為以原物 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4 條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 又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關於 共有物分割之規定,此觀同法第830 條第2 項規定自明。 就如附表一所示之系爭遺產,並無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 亦無不分割之約定,兩造既不能協議分割,原告請求裁判 分割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即無不合。關於分割 方法部分,原告請求附表一編號1 至16之不動產按應繼分 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編號17之投資則由兩造依附表二之 比例分配,尚屬公平適當,並未侵害兩造之權益,且為到 場之被告鍾○湧鍾○蓁表示同意,而為可採。爰判決如 主文第1 項所示。




四、遺產分割之訴,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本 件原告起訴雖於法有據,但被告之應訴實因訴訟性質所不得 不然,本院認為訴訟費用由敗訴當事人負擔,顯失公平,而 應由兩造依其應繼分之比例換算之結果分擔,較為公允,爰 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80 條之1 、第85條第1 項本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曾建豪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如對本判決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惠鈴
附表一:(金額單位:新臺幣)
┌──┬──┬────────┬─────┬────────┐
│編號│項目│財產所在或名稱 │權利範圍或│分割方法 │
│ │ │ │核定價額 │ │
├──┼──┼────────┼─────┼────────┤
│1 │土地│○○縣○○鄉○○│全部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 │段000-00地號 │ │示應繼分比例維持│
├──┼──┼────────┼─────┤分別共有 │
│2 │土地│○○縣○○鄉竹圍│全部 │ │
│ │ │段000-00地號 │ │ │
├──┼──┼────────┼─────┤ │
│3 │土地│○○縣○○鄉○○│全部 │ │
│ │ │段000-00地號 │ │ │
├──┼──┼────────┼─────┤ │
│4 │土地│○○縣○○鄉○○│1/18 │ │
│ │ │段000-00 地號 │ │ │
├──┼──┼────────┼─────┤ │
│5 │土地│○○縣○○鄉○○│1/2 │ │
│ │ │段000-00地號 │ │ │
├──┼──┼────────┼─────┤ │
│6 │土地│○○縣○○鄉○○│675/2280 │ │
│ │ │段000-000地號 │ │ │
├──┼──┼────────┼─────┤ │
│7 │土地│○○縣○○鄉○○│1/54 │ │
│ │ │段000地號 │ │ │
├──┼──┼────────┼─────┤ │




│8 │土地│○○縣○○鄉○○│1694/5405 │ │
│ │ │段000-0地號 │ │ │
├──┼──┼────────┼─────┤ │
│9 │土地│○○縣○○鄉○○│1694/5405 │ │
│ │ │段000-0地號 │ │ │
├──┼──┼────────┼─────┤ │
│10 │土地│○○縣○○鄉○○│1694/5405 │ │
│ │ │段000 地號 │ │ │
├──┼──┼────────┼─────┤ │
│11 │土地│○○縣○○鄉○○│1/18 │ │
│ │ │段000 地號 │ │ │
├──┼──┼────────┼─────┤ │
│12 │土地│○○縣○○鄉○○│1/18 │ │
│ │ │段000 地號 │ │ │
├──┼──┼────────┼─────┤ │
│13 │土地│○○縣○○鄉○○│675/2280 │ │
│ │ │段000 地號 │ │ │
├──┼──┼────────┼─────┤ │
│14 │土地│○○縣○○鄉○○│全部 │ │
│ │ │段000 地號 │ │ │
├──┼──┼────────┼─────┤ │
│15 │土地│○○縣○○鄉○○│全部 │ │
│ │ │段000-0號 │ │ │
├──┼──┼────────┼─────┤ │
│16 │房屋│○○縣○○鄉○○│全部 │ │
│ │ │村00鄰○○00號(│ │ │
│ │ │未辦保存登記) │ │ │
├──┼──┼────────┼─────┼────────┤
│17 │投資│○○塑膠 │13,698元 │由兩造依附表二所│
│ │ │ │ │示應繼分比例分配│
└──┴──┴────────┴─────┴────────┘

附表二:
┌───┬─────┐
│姓名 │應繼分比例│
├───┼─────┤
鍾○緹│1/6 │
├───┼─────┤
鍾○湧│1/6 │
├───┼─────┤




鍾○金│1/6 │
├───┼─────┤
鍾○鳳│1/6 │
├───┼─────┤
鍾○元│1/6 │
├───┼─────┤
鍾○蓁│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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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