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苗交簡字,108年度,261號
MLDM,108,苗交簡,261,20190502,1

1/1頁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苗交簡字第261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凱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調偵字第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吳凱倫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有公共危險案件之紀錄,其明知酒精成分對人 之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酒後行車將對往來之公眾 及駕駛人自身皆具有高度危險性,被告仍於酒後騎車,其生 活狀況、智識程度、動機、行經一般道路,與證人游青樺所 騎機車發生碰撞之查獲過程,為警查獲後所測得之吐氣中酒 精濃度每公升0.89毫克,所生危害,犯後坦承之態度等一切 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有期徒刑易科罰金及罰 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2 項,刑法 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 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管轄 之第二審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卉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魏美騰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調偵字第51號
被 告 吳凱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凱倫明知服用酒類後,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竟於民國 107 年7 月17日19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某熱炒店飲用威士 忌後,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上路,於同( 17) 日22時27分許,途經苗栗縣竹南鎮公義路與仁愛路口處 ,與游青樺所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 碰撞,游青樺因之受有左側遠端肱骨幹骨折併橈神經損傷之 傷害(所涉過失傷害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為警據報後 到場處理,並以酒精測試器測得吳凱倫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89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竹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凱倫於警詢及偵訊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游青樺於警詢、偵訊中證述相符,復有苗栗縣警察 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本、財團法人工業技 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當事人酒精測定紀 錄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 )(二)、車輛詳細資料報表2 紙及事故現場照片10張附卷 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9 日
檢察官 劉 哲 嘉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李 博 雅
附錄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20 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