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8年度,498號
MLDM,108,聲,498,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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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高誠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8 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誠華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誠華因犯強制性交案件,先後經判 決確定如附件之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 款規定 ,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規定, 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 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 50條第1 項前段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高誠華因犯強制性交案件,經法院判處如 附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編號 1 之刑得易服社會勞動、但不得易科罰金,而如附件附表編 號2 所示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屬刑法第50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情形。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 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公務詢問紀錄表 1 紙附卷足憑,經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 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各 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 等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併援引受刑人高誠 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 、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江秋靜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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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