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90號
MLDM,108,交易,90,2019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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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90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信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蔡文亮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
888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
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意見後,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
,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莊信中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莊信中於本 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二、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已認罪 ,其合意內容為:被告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1 年3 月。 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所 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爰不 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合予敘明。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455 條 之2 第1 項、第455 條之4 第2 項、第455 條之8 、第454 條第2 項(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四、本案經檢察官楊景琇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智勇到庭執行職務 。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 、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 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如有前述例外得上訴之情形,又不 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併附理由,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雅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義盛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 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年度偵字第888號
被 告 莊信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莊信中曾因多次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分別以 102 年度交易字第24號、第58號、第81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10月、9 月、11月、10月確定,並經同法院以102 年度 聲字第910 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 月確定,入 監執行後,於民國105 年1 月28日縮短刑期假釋交付保護管 束出監,迄於105 年5 月26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 ,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詎其猶不知警惕,復於108 年1 月28日上午9 時許許,在苗栗縣○○市○○里○○街00號5 樓住處飲用米酒一瓶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已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在呼氣酒精濃 度已逾上開標準之情形下,於同日下午5 時10分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迨於同日下午5 時20 分許,行經同市濱江街「徐驤紀念公園」前時,因臉部泛紅 疑似酒駕且有行車不穩危險駕駛之情事,經員警上前攔查後 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體內吐氣酒精濃度值達 每公升0.34毫克而查獲上情。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莊信中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並有呼氣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呼 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儀器器號:A000000 號) 、車 輛詳細資料報表列印單、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列印單及苗栗



縣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證據資料在卷 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二、核被告莊信中所為,係犯刑法第185 條之3 第1 項第1 款公 共危險罪嫌。又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 行情形,有本署全國刑案查註表1 份在卷可參,其5 年內故 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 1 項規定加重其刑,且被告有多次公共危險前科紀錄,現猶 因公共危險案件假釋交付保護管束中,請從重量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檢察官 楊 景 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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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