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9號
HLDV,108,補,159,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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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張孝賢 
送達代收人 洪聖媛 
被   告 羅吉盛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房屋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仕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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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