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7號
原 告 劉壁振
訴訟代理人 劉思慧
被 告 劉文球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花蓮縣○○鎮○○段000000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之預告登記塗銷,花蓮縣○○鎮○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之面積為1,319.32平方公尺,民國107年
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新臺幣(下同)1,400元/平方公尺,有土地
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47,
0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315元,扣除前繳調解聲請費2,000
元,尚應補繳17,3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恒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