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家非調字,108年度,87號
HLDV,108,家非調,87,201905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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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調解成立筆錄
                  108年度家非調字第87號
聲 請 人 謝芝萱  


相 對 人 黃鈺諺  

上列當事人108年度家非調字第87號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
使負擔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家事第二
法庭不公開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周健忠
  書記官:陳明華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謝芝萱
相對人:黃鈺諺
調解成立內容:
一、對於兩造所生之未成年子女黃麒恩(男,民國000年0月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
  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始簽名於
後:
  聲請人:謝芝萱
  相對人:黃鈺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書記官 陳明華
           法 官 周健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
力。
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當事人得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
無效或調解撤銷之訴。
前項情形,原調解事件之聲請人,得就原調解事件合併起訴或提
起反訴,請求法院於宣告調解無效或撤銷調解時合併裁判之。並
視為自聲請調解時,已經起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宋瑋陵
 
★請注意:有關人事案件(例如:離婚、變更未成年子女權利義
務行使負擔等)應於調解(和解)成立後30日內向戶政機關辦理
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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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