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2219號
債 權 人 花蓮縣富里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簡明志
債 務 人 潘玉祺
債 務 人 潘添源
一、債務人潘玉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萬貳仟參佰
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一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
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死
亡之人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此觀之民法第6條及
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自明。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
,其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經查,債務人潘添源已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有本院戶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
,債權人聲請對其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支付命令七日內補正債務人最新
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
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
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
遷入之住址)。
二、如於三個月不能送達者,本件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
本院不再另行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潘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