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7年度,31號
HLDV,107,婚,31,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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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31號
原   告 陳芳儀 
訴訟代理人 蔡雲卿律師
被   告 金大富 

訴訟代理人 洪珮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 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5 月31日16時宣示判決,茲因本案 尚有應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 辯論。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粘柏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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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