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7年度,38號
HLDM,107,附民,38,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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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原    告 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魏華萱

原    告 馬全孝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陳芬芬律師
被    告 童俊傑


上列被告因107年度易字第137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童俊傑被訴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黃鴻達
法 官 戴韻玲
法 官 邱佳玄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力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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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告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青禾國際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影像製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