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94號
TTDV,108,補,194,2019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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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94號
原   告 吳鴻真 
      陳繼裕 
      陳靜慧 
      陳泯伊 
      陳怡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湯文章律師
被   告 臺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饒慶鈴 
被   告 臺東縣蘭嶼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夏曼‧迦拉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40萬2,16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7萬4,3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將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家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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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