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曾恩榮
被 告 楊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與第三人間移轉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所
有權之行為,查系爭車輛為民國94年出廠之NISSAN廠牌汽車,迄
今已有15年,殘值有限,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以下,應徵收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