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所有權移轉行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82號
TTDV,108,補,182,201905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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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2號
原   告 曾恩榮
被   告 楊秉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移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原告請求撤銷被告與第三人間移轉車輛(下稱系爭車輛)所
有權之行為,查系爭車輛為民國94年出廠之NISSAN廠牌汽車,迄
今已有15年,殘值有限,爰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
同)100,000元以下,應徵收裁判費為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韶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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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