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1號
TTDV,108,補,171,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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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號
聲請人 楊振山
相對人 徐四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聲請調解事件,聲請
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5,592元{計算方式:1,828.35平方公尺550元/每平方公
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
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兆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鈺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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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