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59號
TTDV,108,補,159,2019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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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59號
原   告 施婉慧 

被   告 黃福魁 
      趙昕南 
      李韻儀 
      吳淑倫 
      國立臺東生活美學館

法定代理人 李吉崇 
被   告 交通部觀光局東部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維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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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