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繼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東縣太麻里地區農會
代 表 人 許來助
非訟代理人 陳志賓
相 對 人
即繼承人 楊來金
柯秀珍
柯秀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柯易飛(男、民國三十四年二月十一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一○七年一月七日死亡)之遺產清冊。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柯易飛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得向法院聲請命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 而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即:㈠直系血 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56條 之1第1項、第113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柯易飛之債權人,被 繼承人已於民國107年 1月7日死亡,相對人楊金來為柯易飛 之配偶,相對人柯秀珍、柯秀妹則為柯易飛之女,其等均為 柯易飛之繼承人,因其等未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 清冊,爰依民法第1156條之 1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提出 遺產清冊,並依法辦理公示催告程序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被繼承人柯易飛之債權人,相對人均 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相對人未向本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陳報 遺產清冊等情,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謄本、繼承系統 表、本院 107年度司促字第4793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及 107 年12月16日東院義民辰107聲981字第1070022360號函等 件影本為證,應可信實。而聲請人既為被繼承人之債權人, 其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提出遺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第127條第4項,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憶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陳薇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