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907號
TTDV,108,司促,1907,20190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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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90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王秋美 

債 務 人 吳華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萬參仟壹佰參拾肆元,
  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玖拾壹元,
  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53,134元     │94年3月23日起至   │19.18%   │94年7月9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27,491元     │95年6月28日起至   │19.18%   │95年6月28日起至   │95年6月28日起至95年10月15日 │
│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止按上開利率10%,95年10月16 │
│ │         │          │      │          │日起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 │
│ │         │          │      │          │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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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