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89號
TTDV,108,司促,1889,2019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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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8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方錫仁 
債 務 人 陳祥容 

債 務 人 吳華美 

一、債務人吳華美陳祥容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
  肆佰零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祥容於民國101年11月至105年4月間邀同債
    務人吳華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
    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4,407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
    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祥容自就讀學校
    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華美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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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94,407元     │108年1月1日起至   │2.15%    │108年2月2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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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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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