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810號
TTDV,108,司促,1810,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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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81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李高春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壹佰肆拾肆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陸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連續
  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
  ,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李高春妹於民國92年5月20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MASTER CARD:NO: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
    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期繳款
    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給
    付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
    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
    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
    500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
    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
    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6年6月29日止共消費簽
    帳47,681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債
    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
    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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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