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92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區○○
法定代理人 李隆榮
債 務 人 陳建材
債 務 人 廖峻汶
一、債務人陳建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陸佰陸拾
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一點二九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其逾期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
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對債務人陳建材
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峻汶向債權人給付之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陳建材邀廖峻汶為保證人於民國104年11月5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正,約定以民國109年11月5日為
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約定自借款之日起按年息1.
5%計息,倘有一期債務未依約付息時即視為債務全部到期,
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按約定利
率之10%,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定調整借款
利率,詎料債務人等借款後僅付利息至民國108年01月05日
及本金$181,335元正,其餘本息雖經屢次催討,債務人等均
置之不理,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
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以保債權,實為法便,另
對主債務人陳建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廖峻
汶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