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85號
TTDV,108,司促,1785,2019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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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85號
債 權 人 台東縣成功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曾聖益 
代 理 人 蔡富鈞 
債 務 人 葉玉妹 

債 務 人 葉明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捌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三點
  七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葉玉妹葉明發等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07年
    02月26日向聲請人借去新臺幣壹佰參拾捌萬元整,約定
    以民國114年02月26日為清償期限,立有借據乙紙為憑
    ,約定自借款日起按年息百分之3.75按每壹個月計付利
    息一次,倘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
    條款時,即視為全部到期。除應給付之利息外,另就本
    金全部自逾期之日起,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逾期在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加付違約金,並約定於借款存續期間聲請人得依規
    定調整借款利率。
 (二)、距料債務人等自借款起繳付利息至民國108年02月26日
    止,其餘尚欠之本息等經履次催討,債務人等均置之不
    理。或有未依約定履行或違反授信約定書所列相關條款
    ,視為全部到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規定
    ,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
    償,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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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