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74號
TTDV,108,司促,1774,201905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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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債 權 人 臺東縣聖光儲蓄互助社


法定代理人 邱進明 


債 務 人 萬金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肆萬柒仟捌佰肆拾參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捌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五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九點六計算之
  利息,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三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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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