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716號
TTDV,108,司促,1716,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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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71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林坤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零玖拾元,及其中新
  臺幣肆萬參仟肆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其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
  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負擔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執有債務人與聲請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
    證一),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二)查債務人林坤樞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聲請人如請
    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證二),且經
    聲請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
    事實。
  (三)次查,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
    ,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約
    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另
    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債務
    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聲請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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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