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74號
TTDV,108,司促,1574,201905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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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74號
債 權 人 衛生福利部臺東醫院

法定代理人 羅賢益 


債 務 人 高明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伍仟玖佰伍拾參元,
  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
  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
  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本件聲請經查債
  務人高鈴芳住居於花蓮縣花蓮市,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非屬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依前開規定,債
  權人向本院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6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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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