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50號
TTDV,108,司促,1550,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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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5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陳冠蓁 
債 務 人 林玉米即林傳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參仟零柒拾肆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
  計算之利息,及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計算之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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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