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45號
TTDV,108,司促,1545,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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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45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謝孝晴 
債 務 人 彭泉富(即邵麗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孫燕菁(即邵麗娜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彭正儀(即邵麗娜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邵麗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及帳務管理費新臺幣壹佰元,並於繼承被繼承
  人邵麗娜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邵麗娜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陸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與違約金。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表一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39,743元     │93年7月21日起至   │15%     │93年7月24日起至   │按上開利率20%計算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              │
│ │         │          │      │          │              │
└─┴─────────┴──────────┴──────┴──────────┴──────────────┘
表二
┌─┬─────────┬─────────────────┬─────────────────────────┐
│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 │38,639元     │93年6月30日起至   │15%     │93年7月31日起至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
│1 │         │清償日止      │      │清償日止      │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
│ │         │          │      │          │上開利率20%計算。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王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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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