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523號
TTDV,108,司促,1523,2019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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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52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黃水石(即黃水生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黃水振(即黃水生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玖萬壹仟參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並於繼承被繼承人黃水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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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金       額 │    利        息    │     違       約       金   │
│ │         ├──────────┬──────┼──────────┬──────────────┤
│號│ (新 臺 幣)  │起 迄 日(民 國)│ 週年利率 │起 迄 日(民 國)│計   算    方   式│
├─┼─────────┼──────────┼──────┼──────────┼──────────────┤
│1 │ 91,372元     │94年10月30日起至  │20%     │無         │無             │
│ │         │104年8月31日止   │      │          │              │
│ │         ├──────────┼──────┤          │              │
│ │         │104年9月1日起至   │15%     │          │              │
│ │         │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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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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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