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9號
債 權 人 袁怡蕑
債 務 人 巨京洗衣坊
兼
法定代理人 徐麗惠
一、債務人巨京洗衣坊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
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
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
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出遭退票
之支票發票人均為巨京洗衣坊,非徐麗惠,故債權人請求徐
麗惠給付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五、如不服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7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