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347號
TTDV,108,司促,1347,201905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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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347號
債 權 人 楊瑞燕 
債 務 人 陳林秋香即陳阿桃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陳林秋香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阿桃之遺產範圍內,向
  給付債權人新臺幣玖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阿桃之遺產範圍內,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洪子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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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