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30號
TTDV,107,重訴,30,20190501,2

1/1頁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原告 林君藩 
被 上訴人
即原審被告 張林春貞
      林佑洵 
      高政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
4月9日107年度重訴字第3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迄未繳納裁
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8,059,756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評鑑總價20,149,390元×
上訴人之應有部分2/5=8,059,7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1,
19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玉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份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張耕華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