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154號
TNDV,108,除,154,2019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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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陳建雄 

代 理 人 陳瓊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5月2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喪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 已聲請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17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 國107年11月17日刊登中華日報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主張權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 規定,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登報證明1份在卷可稽。本件所定申 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5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 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杰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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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15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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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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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231 │1 │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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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南集義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